一、党费收缴
1.凡有工资收入的共产党员,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交纳党费。交纳党费比例严格按中组部规定执行。
2.党员工资收入变动后,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3.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。
4.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。持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外出的党员,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。
5.遇有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,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,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。
6.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7.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,全部上缴校党委组织部,由校党委支部给本人出具收据。
二、党费管理
1.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。党支部统一使用党委组织部印制的《党费收缴登记簿》,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、应缴纳额、实际缴纳金额计入《登记簿》。
2.党费收缴执行月缴季存制度。每个党员应于当月第一周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,党支部收缴党费负责人做到及时登记,并按季度将所收党费上交至校党委组织部,并开具缴款凭证。
3.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。
4.认真做好交款凭据、党费收缴情况公示资料的归档工作。
5.每半年对本支部的党费收缴登记、公示和资料归档工作进行一次自查,党费缴纳不足的要抓紧补齐、补足。
6.对在党费收缴、使用过程中出现挪用、贪污等违规情况的,将严格按照有关对顶,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。